湘潭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13 13:07:41 | 作者:湘潭市图书馆 | 阅读次数:548次

湘潭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202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湘潭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湘潭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湘潭市雨湖区湖园路38号;活动地域:湘潭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发展和加强与其他地区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二) 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 与湘潭市图书馆联合办好《莲城图讯》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五)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六)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七)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组织、开展项目、课题调研,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项目、课题服务;

(九)为建立和维护本学会网页,搭建新媒体交流平台;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承接项目和课题,继续教育和培训,先进技术和咨询服务,助力全民阅读。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取得管理员以上或相应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或积极支

学会活动、支持图书馆事业者;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且有一定成就者;

(四)有本会个人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本地区的县(市)图书馆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著;

(八)对本地区图书馆学研究工作及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单位会员如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在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会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应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个人、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五)利息;

(六)项目、课题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关于《湘潭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修改的说明

为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搞好学会工作,根据湘潭市民政局的要求,对《章程》进行了修改,提交理事会讨论。

湘潭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章程进了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社会组织根据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湘潭市图书馆学会章程》根据示范文本一是把学会党建工作列入章程;二是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入章程;三是对学会每届年数进行了修改,从每届4年修改成每届5年,与市科协的届次保持一致;四是其他部分根据示范样本进行了填写。

另外,学会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讨论,进行了修改,理事长单位仍然是2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由原来的1200元/年,改为2000元/年,理事单位由原来的500元/年,改为1000元/年。

 

 

 

湘潭市图书馆学会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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